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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咨詢:某日到A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的兩個生產車間分別由不同的B公司及C公司承租并建設運營,A分別與B、C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A公司申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提供環評批復給B、C共同使用。上述兩個生產車間均在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情況下投入生產使用,那么,對其涉嫌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對實際建設運營的B、C依法處罰外,A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B、C申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將其環評批復提供給其他公司使用的行為是否違法?如違法的,A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環評批復屬于行政許可,建設單位取得審批決定后不得非法出租或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對于建設單位而言,環評批復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依法審查后而準予其動工建設的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將其環評審批決定進行出租或轉讓的,屬于非法出租或轉讓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
一方面,取得行政許可后不得非法出租或轉讓,這是法律對于行政相對人的強制性管理要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另一方面,取得行政許可的過程應當合法,這也是本文開頭所述案例需要關注的問題,如建設單位取得環評批復的過程不符合規定,其違法行為的定性與非法轉讓許可的違法行為亦有區別。
上述案例中,執法人員經進一步調查發現,A公司在取得環評批復前,其已經分別與B、C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將其生產車間出租、并與B、C共同使用許可文件。因此,A公司在申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隱瞞了生產車間由B、C實際建設運營的事實,構成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其環評批復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有關欺騙手段的認定問題,在蔡某、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關于蔡某是否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本案中,蔡明長在辦理89號許可證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借用蔡建勤屋南端的所謂“空閑地”進行審批,而實際上該地是蔡建勤父親蔡某儉的承包責任田。
另外,蔡明長申請頒證所提供《個人建設用地申請書》的“村民簽章”中“同意該戶在申請地點建房”一欄中簽名均為代簽。故其申請頒證的行為屬于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依法應予撤銷。
A公司委托編制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因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虛假等嚴重質量問題,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還可能面臨罰款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建設單位應當如實申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確保所編制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同時,在取得環評批復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項目建設并規范生產運營,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環評批復、排污許可等行政許可文件。
復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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