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排污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相應數量污染物的憑證。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納入《固定汚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