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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環境污染控制責任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定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各項制度的內容和責任人。
二、身份證明
危險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利用和處理的設施和場所,以及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必須有危險廢物標識。
三、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制訂有害廢物的管理計劃,包括貯存、利用和處理的措施,并報當地縣環保局備案。在內容上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報告。
四、申請和登記。
根據統一制度,向當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和處置情況,并提供真實合理的證明材料。
五、資源分類。
(1)有害和一般廢物;
(2)工業、辦公和生活垃圾;
(3)固態、液態、漿態和氣態廢物放置容器;
(4)可以利用也無法利用;
(5)有或無熱值;
(6)不兼容性;
(7)使用和處置的不同方式。
在這7種情況下,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
六、不用的動詞轉移文件。
轉送危險廢物前,請先將危險廢物轉送計劃報縣生態環境局審批;轉送計劃批準后,按《危險廢物轉送聯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網上如實填寫轉送聯單中生成的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留存。
七、營業執照。
移交的危險廢物,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負責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與經營單位簽訂危險廢物委托利用和處置合同。
八、緊急情況下的計劃與執行。
制訂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報當地縣(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編制應急演練計劃并組織實施,按照預案要求進行演練,并對演練過程進行拍照或錄像保存。
九、商業培訓。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臨時儲存、利用和處置的管理人員和人員應接受過危險廢物管理系統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崗位的培訓。
十、倉庫設施管理。
1.環境影響評估和驗收同時完成審批。
2.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中防滲、硬化要求,分類密封貯存,并建立貯存臺賬,對貯存進行真實記錄。
3.經營單位儲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
4.危險廢物分類貯存。
管理使用和處置設施。
依法對設施的使用和處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同時進行三次環境影響評價;建立危險廢物使用登記簿,記錄危險廢物的使用情況。
根據監測計劃,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并保存監測報告,確保污染控制達到排放標準。
復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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