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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重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環境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對《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修訂,編制形成了《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見附件1、2),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請將有關意見建議填入征求意見反饋單(見附件3)并郵寄或傳真至生態環境部綜合司,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五)17:00。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綜合司 張震
??電話:(010)65645234
??傳真:(010)65645232
??郵箱:hjtj@cnemc.cn
??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06
??附件:
??1.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3.征求意見反饋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社會公開)
??定義和分類
??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包括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
??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或排放行為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產生重要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或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大氣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和其 他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同一家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同時屬于不同類別的重點排污單位或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
??附件1
??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管理規定
??( 征求意見稿)
??**章總則
??**條【制定依據】為加強重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環境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基本原則】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的制定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兼顧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能力,滿足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和保障公眾健康總體目標,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助力健康中國和美麗中國建設。
??第三條【定義和分類】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包括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
??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或排放行為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產生重要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或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大氣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和其他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同一家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同時屬于不同類別的重點排污單位或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
??第四條【監管要求】重點排污單位與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履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列為生態環境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章篩選條件
??第五條【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一)排放本規定第三條所指水污染物中任一種且排放量近3年內任一年度進入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統計工業污染源年排放總量占比累計達到65%的工業企業,或者滿足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50 噸、氨氮年排放量大于3 噸、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噸、總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噸其中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
??設區的市級人民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承載力以及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設定嚴于前款規定的排放量篩選比例或篩選限值。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設有廢水主要排放口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條【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一)排放本規定第三條所指大氣污染物中任一種且排放量近3年內任一年度進入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統計工業污染源年排放總量占比累計達到65%的工業企業,或者滿足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于100 噸、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100 噸、顆粒物年排放量大于200 噸、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大于100噸其中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
??設區的市級人民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以及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設定嚴于前款規定的排放量篩選比例或篩選限值。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設有廢氣主要排放口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七條【水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列出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水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第八條【大氣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列出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大氣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第九條【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同時按照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管理。
??(一)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已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二)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三)位于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中確定為土壤污染潛在風險高的地塊,且涉及生產、使用、儲運、處置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在產企業。
??第十條【其他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列為其他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一)年產生危險廢物100 噸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或者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
??(四)按照尾礦庫分級分類環境監管要求,需要重點管控的尾礦庫所屬生產經營單位。
??(五)除鈾(釷)礦外所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原礦、中間產品、尾礦(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系單個核素含量超過1 貝可/克(Bq/g)的企業事業單位。
??(六)具有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類省級重點及以上實驗室或三級及以上醫院。
??(七)生產《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所列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八)生產、使用或排放《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所列化學品,且不屬于水、大氣、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章名錄管理
??第十一條【分級管理】生態環境部負責對全國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建立、運行全國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信息平臺。
??省級人民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制定和發布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的制定、管理及發布。
??第十二條【篩選程序】設區的市級人民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月底確定本年度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初步名錄,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于2 月底前提出調整建議,設區的市級人民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調整建議,結合管理需要于3 月底前確定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類別。
??依照本規定符合相應重點排污單位篩選條件的,自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起暫按重點排污單位納入監管,待名錄更新時納入名錄。
??第十三條【移除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從下一年度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中移除。
??(一)因實施轉產、生產工藝改造或污染治理工藝改造等措施,不再滿足篩選條件的。
??(二)長久性關閉的。
??(三)停產1 年及以上的,可暫時從名錄中移除,復產后若滿足篩選條件需重新納入名錄。
??(四)依照本規定篩選條件按重點排污單位納入監管后,排污許可證發生變更,不再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不再設有廢水或廢氣主要排放口的,自排污許可證變更之日起不再按重點排污單位監管。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解釋權】本規定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其他有關重點排污單位篩選條件與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實施要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2017〕86 號)廢止。
復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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