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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對環評的弄虛作假,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監督管理辦法》和《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等文件進行細化規定,包括環境監測中的弄虛作假也有《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進行規定。
對于竣工驗收中的弄虛作假,有《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25號)相關的規定。
01相關條款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02弄虛作假的情形
《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25號)
一、偽造或篡改關鍵信息
驗收報告中偽造或篡改以下關鍵信息的:
① 環評審批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情況等環保手續信息;
② 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生產工藝等工程基本信息;
建設地點: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在原廠址附近調整”是指建設項目調整后廠址紅線范圍與原廠址紅線范圍有重疊部分的情形。
性質:建設項目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
規模: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導致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位于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生產工藝: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種類的(毒性、揮發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物料運輸、裝卸、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③ 主要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排放總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
④ 主要污染物及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及周期、監測結果、達標判斷等驗收監測信息;
⑤ 環境保護設施類型、數量、安裝位置、調試運行效果、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情況等環境保護設施信息。
二、關鍵內容缺失
驗收報告缺失以下關鍵內容:
① 包括未對項目主要變動情況及原因進行分析,屬于重大變動但未提供環評文件重新報批情況的;
② 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實際建設情況、調試運行情況、處理效果進行分析的;
③ 未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總量控制要求對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的;
④ 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區域污染物削減、落后產能淘汰、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施工期監測以及棲息地保護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未落實情況進行記錄的。
三、驗收結論錯誤
①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明顯發生重大變動,仍給出不屬于重大變動結論的;
② 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或者國家總量控制要求,仍認定達標排放或環境質量達驗收標準的;
③ 其他存在《暫行辦法》第八條所列不得通過驗收情形,仍給出驗收合格結論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1)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3)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4)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5)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6)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7)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9)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四、其他弄虛作假情形
① 偽造或篡改驗收報告所附主要證明或支持材料的;
② 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第四條 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2)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3)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4)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5)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6)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7)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8)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9)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10)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11)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12)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13)擅自修改數據的;
(14)其他涉嫌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
第五條 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
(2)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
(3)監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的;
(4)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
(5)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6)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
(7)未按規定對樣品留樣或保存,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的;
(8)其他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第六條 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2)將考核達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圖干預監測數據的;
(3)無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
(4)委托方人員授意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的;
(5)其他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③ 偽造或篡改公眾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的
03我們的觀點
一、主觀故意應作為弄虛作假的前提
對于《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25號)所列舉的竣工驗收中的弄虛作假行為。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所規定的偽造和篡改行為主觀態度明顯是故意。然而第二和第三部分中的內容,內容缺失和結論錯誤屬于不應通過驗收的客觀結果,對于客觀結果的發生其主觀因素為何應當加以考慮。對于沒有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不宜將之全盤認為是弄虛作假,畢竟這個詞的文意并不是那么光鮮。
二、對于筆誤或認知缺陷應當給予彌補路徑
環評是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預測,驗收則是對于建設項目的現狀的衡量。而《環辦執法〔2022〕25號》中所列舉的內容缺失等典型情形中,普遍存在于環評文件所要求的相關情況的分析。往往在實際情況中,建設項目現狀與環評是存在一定差異的,這種差異也會導致環境保護設施和相應的排放量等等均有變化。此種的變化則可能導致驗收中出現認知缺陷型的誤差或者是碼字過程中的單純筆誤。對于這類不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行政執法應當給予驗收報告編制中的彌補方式。眾所周知驗收報告的編制并不如環評編制那樣具有較高的專業性,環評的打分尚有高低,對于驗收報告的具體情況,應當存有一定對編制人員水平差異的容忍,特別是筆誤所導致的符合弄虛作假情形,一并論之實在是不近人情了。
三、弄虛作假的處罰應當擴大至第三方
對于驗收報告,現有的情況下,大多數企業都會委外。因其中的監測過程大多數企業無法自行完成,因此索性會將其全部打包給第三方。對于驗收過程,雖然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主體責任,但不可否認其中弄虛作假,特別是監測過程的造假,建設單位實屬冤枉。對于編制驗收報告的第三方,現有情況下既無認證,也無相應的信用評價,對于企業來說找第三方實屬是隨緣,壓根沒辦法判斷第三方的質量,而且大多數的第三方是沒有判別驗收報告質量的能力的。建設單位在一個沒辦法擇優,自己也沒有辦法判斷是否弄虛作假的情況下,從市場隨機選擇了一家第三方。而第三方的弄虛作假卻只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這確實是“有苦難言”的情形。對于驗收報告弄虛作假的懲處,只有打到第三方身上,相應的行為才能真正減少。對于上述情況,我們特別推薦《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托提供生態環境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對有關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或者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生態環境服務工作。依照前款規定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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