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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企業未通過環評批審批,擴建了清洗工序并安裝了污水處理設施,該設施未經驗收,其生產的廢水通過污水治理設施處理后外排,該企業是否屬于非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是否屬于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
問題答復:
您好!按照原環境保護部《關于逃避監管違法排污情形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環政法函〔2016〕219號)的內容,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均應依法查處。
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不影響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行為性質的認定,但可以作為判定違法情節輕重的因素予以考慮。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 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 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如果咨詢提到情形符合“通過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構成要件,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查處。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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